南京六合区法院分析近年来非法经营罪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赵友新 发布时间:2010-06-13 浏览次数:997
近年来,六合法院受理的非法经营罪案件增多,2006年至今,六合法院共审理非法经营罪案件9件21人,其中2006年1件2人,2007年2件4人,2008年3件7人,2009年1件3人,2010年上半年2件6人。为此,该院对非法经营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就打击、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对策建议。
一、特点
1、犯罪对象集中。9件案件有8件是非法经营真品香烟和烟丝,1件为非法经营成品油,且非法经营香烟还主要集中在中华、苏烟、特醇南京等名牌香烟。
2、犯罪数额大。非法经营案件涉及的物品主要为真品高档香烟及成品油,实际价格高昂。涉案标的最小的为63000元,最高的达33.2万元。
3、犯罪手段相似。8件非法经营香烟案件中7件均是被告人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经营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成品香烟或烟丝,运用长途客车或租车运往外地销售,在途经本地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查获。
二、成因
1、高利润诱惑。我国香烟的生产和销售税收较高,合法经营成本高、利润低,而非法经营香烟利润丰厚,利润往往是合法经营利润的数倍,受利益驱使,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2、执法机关监管的缺失与执法力度不平衡。从该院查获的案件看,非法经营香烟均是外地人非法贩卖过程中路经本地时被查获的,该院审理的8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件情节均较严重,反映出香烟的收购地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同时也暴露出收购地和销售地的监管缺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法律惩处力度不够。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设置不尽合理,特别是立法规定的罚金数额太低,罚金数额以违法所得标准进行判处,造成对未经销售的物品不好确定其违法所得,不足以对此类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4、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可能在价格上低于市场价格,使得部分群众为贪图便宜在明知销售者没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从而形成犯罪的土壤。
三、对策建议
1、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专营、专卖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监管。要加强对生产环节和一级销售环节的监管,从非法经营的源头抓起;加强运输环节的查处,比如,可以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动,在公路收费站、火车站、机场、码头等设立专门检查站或安装监控、安检设施,堵塞非法经营的流通空间;定期对下级销售商特别是对销售末端的排查,对无证经营者坚决予以查处。通过强有力的监管让非法经营者无处购货,无法运输,无处销售。
2、合法经营者应加强防范能力。有经营资格的销售商应加强对专营、专卖、限制流通物品的防范,通过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强对可疑分子的排查,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是对多次购买变相倒卖的行为,可以采取对购货者实名登记、销售过程监控等方法进行防范,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同时也有利于执法机关掌控信息,及时破案。
3、加大对非法经营犯罪的惩处力度。非法经营类案件的犯罪对象一般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大,诱发犯罪动因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此类犯罪的法定刑,特别是提高罚金刑的标准,对违法所得不易计算的可考虑以涉案价值为标准判处罚金。
4、加强普法,教育公民与非法经营行为做斗争。执法机关、消费者协会、媒体等要教育、引导广大公民通过正当渠道购买商品特别是国家专营、专卖、限制流通的商品,更不能贪图小便宜,发现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要及时向执法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