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被大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尤其近年来彩礼数格有一年高过一年的态势。经统计,2008年阜宁法院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36件,平均涉案标的2万余元,2009年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158件,平均涉案标的4万余元。这说明有关彩礼中隐含的道德、法律和社会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婚约条款的效力。婚约涉及人身、财产的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起诉法院要求成婚或支付彩礼。至于婚约中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的约定是否应得到遵循,民间习俗一般是彩礼不超过1万元,男、女双方又订婚同居了的,大家都能恪守该约定,超过1万元,争议就颇大,延伸到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一种意见认为,婚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约定也无约束力,男方解除婚约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因婚姻法只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未禁止按当地习俗自愿给付的彩礼,所以只要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婚约当事人双方彩礼返还要遵守该约定,况且该约定在农村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接受,符合情理。对此,笔者认为,订婚本身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只受道德的约束,我们不能对签订婚约条款作出有效或无效的认定,婚约协议只是作为收取了多少彩礼的证据使用,并且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纯粹是将金钱关系变成约束婚姻自由的砝码,故对该约定不应讨论其效力,而是作为返还比例的一个参考因素。

 

2、如何确定婚约财产返还的主体。在审判实践中,是单独将彩礼的给付人、收受人还是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有一些混乱现象,有些还影响的案件的社会效果。如不让婚约男女参加诉讼,不分清婚约未成的是非过错,只讲彩礼返还,或只讲解除婚约,不让实际彩礼收受人承担彩礼返还责任,这些笔者认为均不妥当。应当将婚约男、女,收付彩礼的当事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才有利于案结事了。

 

3、婚约财产范围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只将礼金(长金)认定为彩礼,对见面礼,小心钱,酒席钱,媒人、亲属红包,金银手饰、衣服钱都不认定为彩礼。小心钱数额不大,一般孝敬爷爷奶奶,酒席钱用于招待亲朋好友,媒人、女方亲属红包是男方自愿给媒婆或女方亲属的,这些不予返还情理可通,可为结婚目的给付女方的见面礼、金银手饰、衣服钱,若有证据证明每项价值高于1千元,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应当认定为彩礼,属于返还之列。

 

4、如何确定返还比例。究竟返还比例多少才算公平,应该要考虑哪些因素,究竟什么叫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些都让法官感到为难,也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

 

二、解决对策

 

1、建议由各法院审委会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人员的意见,共同制定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指导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做到同区同案同判,从而推广到全地区司法实践(各基层调解组织参考)。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认定多少数额财产属彩礼,彩礼返还考虑的因素,不同情况返还比例幅度。

 

2、提倡婚约当事人自愿选择婚检。婚检不仅可以发现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优生优育,还可以对婚约的解除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提高婚姻幸福和质量。据调查统计,因为男、女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占解除婚约的30%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婚嫁男女自身防范意识。婚约财产纠纷的发生从上面调研的特点规律来说,有它一定的必然性。对那种上午交钱,晚上同居的艳遇,虽然看上去很美,却给以后艰难的婚约财产返还埋下了隐患,这难道不觉得十分后怕?所以,各位婚嫁男女,牢记以下婚约口诀:谈婚论嫁靠爱情,金钱婚姻不久长。不要仅听媒妁言,眼见为实才是真。身体疾病莫隐瞒,免得婚后起纷争。此外,对反复性案件法院开辟专栏公开曝光。现实中,无论女性骗婚还是男性骗婚,都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认定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有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女孩把订婚同居当作过“家家”,未到20周岁就已经嫁了三、四家,堕了几次胎,有的用嫁下次的彩礼返还上次的彩礼,对如此丧尽廉耻的婚嫁男、女,法庭除庭后教育、帮教之外,建议要将其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媒体曝光,起威慑作用。 

 

4、诉讼中加大诉讼财产保全力度。对婚约财产案件,逐步加大在起诉时对女方财产保全的力度,先根据线索查清女方彩礼存放银行,再进行冻结。对彩礼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90%以上都能得到调解结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有的开庭前女方就找到男方自行协商,很少出现扯皮、躲猫猫的情况,起到审执兼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