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公物起盗心 便宜未占进班房
作者:纪建祖 刑庭宣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360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梁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梁勇、林健于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梁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缴纳罚金保证金,赃物已追回,均予以从轻处罚。现在四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并表示以后会好好做人,不再违法乱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