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梁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1028晚,被告人梁某路经某管道工地时,见路边有一柴油机无人看管,便先后联系了林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到场,趁路边无人,将该柴油发电机盗窃走。经鉴定,该柴油发电机价值人民币3990元。

 

被告人梁勇、林健于20091112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猛、王振于20091114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林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梁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缴纳罚金保证金,赃物已追回,均予以从轻处罚。现在四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并表示以后会好好做人,不再违法乱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