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吉洪华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7年6月,吉某与沈女结识后,为达到与沈女结婚的目的,于2008年2月13日凭借电线杆上的办证号码与办假证者联系,约定以90元的价格伪造面额为八万元的银行存单一张,并于次日在南通麦客隆交接。2008年2月15日,吉某以送彩礼的名义将假存单交给沈女,沈女又交给其母亲保管。2009年10月4日,沈女持该假存单至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办理转存手续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案发后,假存单被公安机关扣押,吉某后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洪华故意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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