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再进班房
作者:沈陶 纪建祖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440
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及诈骗,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09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市区,盗窃5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720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给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