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后载四人,因翻车造成其中一人受伤,后经抢救死亡,造成事故,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9517时许,江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载刘某等4人,沿射阳县特庸镇某村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组村民吉某家门前路段时,驶向路南侧翻车致刘某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符合肝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与受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过于自信而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是交通肇事犯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江春荣驾车是在村组的泥路翻车而非在道路上翻车,故不属于交通肇事的情形,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故此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系自首,且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人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