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2月2日,倪某打钱某电话催要欠款,未能打通后,拨打钱某朋友徐某的手机寻找钱,徐要求倪不要向钱追要欠款。倪未同意,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倪某欲殴打徐某。次日19时许,倪某看见徐某、钱某等人至汇龙镇“好梦成真”网吧,即打电话请其朋友助威,后倪某等人找到徐某,并将徐拉至该网吧南侧弄堂,拳击徐某面部,致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过后倪某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倪某与被害人徐某就民事赔偿已发生的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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