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物虽已生产好 迟延交货亦属违约
作者:周强 李祥华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500
日前,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被告某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按期将产品生产完毕,但却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虽按期加工好货物,但未能于合同规定的3月底前交货,根据《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被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被告某设备有限公司虽已按期将产品生产完毕,但却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虽按期加工好货物,但未能于合同规定的3月底前交货,根据《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被告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