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抚养费 儿告母获支持
作者:陈红兵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471
儿子应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即使离婚了也不能让孩子受委屈。。
2008年4月,王某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随其父亲生活,母亲刘某不支付抚养费。现在王某要上小学了,教育、生活及医疗等费用不断增加,物价又上涨。“我想向妈妈要点钱,找了她多次,她都不给。”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父母皆系国家公务员,原告父亲月收入3600元,母亲刘某月收入2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