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市民小姐想购买一套住房,通过房产中介获知园区的一套房屋比较符合其要求。于是,小姐联系到了房主钱女士,两人经过一番商量,签订了一份《房屋定金合同》,约定女士将其房屋转让给小姐,房屋成交价为90余万元,20103月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定金为20万元等。签约后,小姐陆续支付了定金20万,女士也交付了房屋钥匙。但,女士并未如约办理过户手续,而是明确告之小姐:房子不卖了。原来,她另外与其他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20余万元。见房屋没法买成,小姐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定金20万,支付违约金19.2万并赔偿其损失10.8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小姐指出,合同性质应当按照其内容来确定,双方签订的该份合同对价格、交付方式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完全可以证明是“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名称上所写的“定金合同”。该合同已经生效,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被告女士辩称,当时签订的是“定金合同”,而非“买卖合同”。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车库归属等均没有明确约定。定金合同只起到担保的作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既然房屋买卖的主合同并未达成一致,那么买卖行为其实并没有成立,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定金合同不存在“损失”一说,被告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各执一词。沧浪法院的承办法官主持了双方之间的和解协商。经多次的调解努力,近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合计39万多元;原告在被告付清履行款后将房屋及相关物品交还被告。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具有交易金额大、交易时间长、交易手续多等特点。市民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签订内容明确完整、格式规范有效的各项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