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的张某经常召集钱某等人组成拆房队,帮人拆房赚钱。在一次拆房过程中,钱某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后治疗无效死亡。钱某家人将张某等人及房主王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常熟法院尚湖法庭对该起案件作了宣判,与钱某一起拆房的张某等7人各赔偿钱某家属3万余元,且七人对各自赔偿款负连带责任,王某夫妇对张某等七人的赔偿义务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

 

20099月,常熟人王某有栋房子要拆,便与拆房人张某签订拆房协议,之后,张某召集钱某等共八人自带榔头、铁铲等工具一起来到常熟参与拆房。同月26日上午,张某、钱某等八人一起在工地拆房时,钱某在二楼敲楼板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是终因伤势过重,于2009104死亡,共花去医疗费五万余元。后钱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张某等人、王某夫妇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争辩不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夫妇将拆房工程发包给张某等人,张某等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不受王某夫妇的直接支配和控制、安排,具有相对独立性,且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王某夫妇与张某等人之间是承揽关系。张某、钱某等八人在为王某拆房时自带工具一起参与,八人之间的地位平等,共同完成此项工程后所得收入八人平分,因此八人之间应为共同承揽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等八人明知该工程施工存在危险性,但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贸然进行施工,最终导致钱某意外身亡,对此结果,八人均有过错。八人是共同承揽人,均是该工程完工后的直接受益人,对工程中的风险也应由该八人共同承担,因此对钱某的损害其他承揽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承揽人之一的钱某,施工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身具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夫妇作为定作人在将房屋拆除项目发包给张某等人时,没有审查张某等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情况和案情,法院确定钱某自行承担44%的责任,张某等七人各自承担8%的赔偿责任,并相互负连带责任,王某夫妇承担张某等七人所应承担赔偿范围内的30%的补偿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