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反悔 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778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依法受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体受伤后,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双方应信守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8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或保险公司能赔偿被告多少被告才能赔偿原告多少,理由不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