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915时许,王某行车途中与行人顾某相撞,造成轿车受损、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在交警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由王某负责赔偿顾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财物损失费共计9800元。嗣后,王某以保险公司不愿理赔为由,一直拒绝履行协议。顾某无奈向法院起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依法受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体受伤后,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双方应信守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8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应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或保险公司能赔偿被告多少被告才能赔偿原告多少,理由不当,不予支持。201069,丹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顾某交通事故赔偿款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