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如肇事者无力支付赔偿金,且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受害人还有其他法律途径要回赔偿款吗?近日,南通中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由肇事车辆挂靠单位赔偿受害人4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对肇事者的其他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9101015时左右,驾驶员陆某驾驶挂靠在河北省肥乡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南通市任港路姚港路路口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驶入禁行道路,且行驶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陆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此后,李某亲属将保险公司、陆某及车辆挂靠单位河北肥乡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陆某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其它损失286262.7元,车辆挂靠单位赔偿死亡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并对陆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车辆挂靠单位不服,以其仅是涉案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肇事车无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又未从中获利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应当赔偿40000元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认真梳理案情,南通中院认为,该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河北肥乡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在企业法人名下并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应列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该案肇事车辆为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亦说明挂靠单位没有尽到对挂靠车辆的管理义务,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该案陆某本人已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免除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该案被告河北省肥乡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陆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负连带责任的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于原告合理的精神损害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