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被追究刑责 该谁为受害人埋单
作者: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514
交通肇事后,如肇事者无力支付赔偿金,且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受害人还有其他法律途径要回赔偿款吗?近日,南通中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由肇事车辆挂靠单位赔偿受害人4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对肇事者的其他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陆某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其它损失286262.7元,车辆挂靠单位赔偿死亡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并对陆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车辆挂靠单位不服,以其仅是涉案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肇事车无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又未从中获利为由,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应当赔偿40000元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认真梳理案情,南通中院认为,该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河北肥乡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挂靠在企业法人名下并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应列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该案肇事车辆为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亦说明挂靠单位没有尽到对挂靠车辆的管理义务,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该案陆某本人已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免除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该案被告河北省肥乡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陆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负连带责任的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于原告合理的精神损害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