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县法院的法官们,你们的调解让我终于可以安心养蟹了,今年说不准还能有个好收成”。201061上午, 家住高淳阳江镇南溪村的蟹农陈龙在签订调解协议后激动不已。

 

螃蟹养殖是高淳的特色产业,近年来高淳法院受理的与螃蟹养殖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02年陈龙为扩大养蟹需要,与本组村民陈林签订协议租用其承包田。因陈林的承包田不在陈龙所使用的田套内,两人便与原告陈喜协商,由陈林将其2.64亩承包田调换给原告陈喜耕种,陈喜将其2.75亩承包田给被告陈龙养蟹。三方于20021031签订一份农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陈林从陈喜手中收回承包田,则陈龙须将承包田平整好归还陈喜”。由于陈林调换给原告陈喜耕种的承包田中有1.32亩原系本组村民陈荣所有, 2007年下半年陈荣将1.32亩田收回,为此原告陈喜就缺失的田亩要求被告陈龙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遭到陈龙拒绝。无奈之下,陈喜将陈龙诉至高淳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陈喜不服,被告也因诉讼原因影响了螃蟹养殖。

 

高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承办人员认真查阅了卷宗等材料,考虑到当事人都是同村村民,到当地村委会开庭一方面可以避免当事人再次对簿公堂的尴尬,另一方面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农忙生产。201061上午,高淳法院民三庭在阳江镇南溪村村委会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同时追加陈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在各方依照法律规定走完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程序,后经合议庭做工作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开始时各方当事人对于各自主张的利益、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合议庭人员并没有机械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和村委会群众工作的合力优势,与村干部一起化解矛盾纠纷。承办人员主动与当事人拉家常、谈法律、讲情理,劝他们不要因过于计较诉讼利益而伤了和气,同时也影响了螃蟹养殖。一番入情入理的思想工作后,各方当事人的态度有了大的转变,最终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至此,一件困扰当事人三年多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纠纷,在高淳法院的调解努力下,仅用半天时间就圆满解决,而且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各方当事人又重新回归到平静的生产生活中。(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