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十载却不是夫妻
作者:陈伟杰 朱纯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406
1990年,19周岁的陈林与仅仅15周岁的小悦相识,两人很快就坠入了情网。交往了两年后,小悦意外怀孕为陈林生下了一个儿子,于是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虽然同居了,但是迟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活中小悦常常会抱怨陈林挣钱不多,没有出息,而陈林起初并不吱声,但时间久了也慢慢开始厌倦这样的生活。尤其是从2008年开始,二人基本上每天都会因为子女抚养、家庭经济等问题争吵不断。“我真的是受不了了。”处于无奈的陈林终于诉至南长法院,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法官经审查,双方于1992年同居生活时,女方尚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后,双方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故根据《婚姻法》判定二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只是同居关系。当法官向陈林就此案进行解释之后,陈林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等,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官提示] 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轻登记重仪式的婚姻观念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仍然视举行传统的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而疏于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只有在亲自到婚姻登记结果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被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相应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