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近日,该院巧妙调解,促使源于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两个诉讼有效化解,受到当事人双方张某和李某交口称赞。

 

张某和李某系同村村民,平时关系尚好。20096211许被告张某驾驶摩托车沿兴港东路由东行驶到金顺重机附近变更车道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李某双方都有损害,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念在平时关系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却没有结果。李某遂于20102月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60000余元。张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也于第二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000余元。

 

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为化解对方当事人矛盾,承办该案的法官曹涌并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将张某、召集到法院来,了解情况,通过与张某的交谈,得知张某并不是不想给这些赔偿款,但首先对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主责,同时也认为李某的损害达不到十级伤残的程度。而且自己也受了伤也要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张某所提出的意见,承办法官在从法理、情理、事理三个方面对张某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告之张某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也是建立在张某自愿的基础上,对于事故认定张某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伤残鉴定有二次鉴定结果为依据,充分表明了鉴定的合法、真实性。对于张某所提出的自己也有损害的事实,可以和李某进行协商,将其所受的损害费用在自己赔李某的费用中予以扣减。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说,张某放弃自己先前的抵触情绪,同意与李某调解。同时,李某也愿意承担张某应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相应损害。最终张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4000元,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就此了结,张某也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件结束后,张某和李某对曹法官一心为当事人着想,着力解决问题,并适时修复两人之间的关系,非常感动,握住曹法官的手异口同声地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