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着力提高商事案件调撤率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12 浏览次数:308
今年以来,丹阳法院将提高商事案件调撤率作为建设和谐社会,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抓手,强调以“三心”对待当事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至今商事案件调撤率为68.41%,比上年同期提高了3.7个百分点。
初次见面讲究“热心”。见面的第一印象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很重要的作用,从而也会影响以后的案件审理。丹阳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对待当事人,尤其是初次见面的当事人热心相待,会之以笑脸,递之以热茶,消除当事人的反感心理,以友相待,从而讲出自己的内心真实想法,审判人员则伺机做调解工作。如原告丹阳恒兴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初到法庭时因为帐号被冻结而心感不畅,气势汹汹,大叫大嚷,认为法官是偏向本地当事人。待见法官对其热情相待,顿感自己失礼,遂心平气和与原告在庭前即达成和解协议。
审理过程讲究“耐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口头表达能力会有差异,有些口头表达能力差而又固执的当事人,陈述事实或意见时,会密切注视着法官的反应,任何不耐烦的举动都会使其产生反感,这种反感必然会影响到案件的调解。所以丹阳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耐心听,不要轻易打断当事人的陈述,以尊重赢得信任。如王云与被告重庆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文运输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夏文委托其父亲、66岁的夏可发来庭应诉,夏可发多次找到承办法官陈述其观点,态度偏激,而且每次叙述都喋喋不休,持续一、二个小时。但法官每次都耐心地听其叙述后再向其释法讲理,最后夏可发感于法官之诚,终于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
分析利弊讲究“诚心”。通过案件庭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作出一个判断。因此在庭审之后的调解中,丹阳法院要求审判人员跟当事人分析不同结案方式的利弊,而且这种分析必须透之以诚,入情入理,使当事人感觉法官是真心实意地替其考虑,从而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如原告江苏丹徒粮食储备直属库经营部与被告镇江市穗丰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划码单作为证据起诉,被告则以交易习惯作为抗辩,并申请法院调查,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商量调解方案,并向当事人说明该案标的较小,仅几千元,如果纠缠不休,双方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最终会付出的成本可能会大大高于诉讼标的。见法官分析在理,双方当事人在历经三个多月交锋后,终于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