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历来是执行的难点,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逆反心理大,不愿意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从而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加剧。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新方法,拟定三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晓之以理,通过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即使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还要提出申诉。虽然申诉与执行并不相悖,但是,此时被执行人必定不愿意自觉履行其损害赔偿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区法院执行局采取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被执行人的道德良知上下足功夫,使其自动放弃申诉的念头,自觉地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弹性体制,通过和解分期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时面临无经济收入,无金钱给付,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局面。依据执行规定,此时的被执行人已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如果执行时只按程序走就要中止执行或是终结执行,这不仅不能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易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此类案件执行时应增强弹性,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根据被执行人一年将得到的实际收入,和解分期履行。这样的执行,既能体现裁判文书中规定的内容,又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接受,从而达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慎用强制措施,依法维护民权。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我院执行局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有履行能力却抗拒执行的,果断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执行一案,震慑一片;对于只是暂时处于生产生活困境无支付能力的,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采取限期支付、以物抵账等灵活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兑现申请人权益;对于被执行人真正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劳动能力者,采取上述第二项措施,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