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均构成诈骗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009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伙同被告人符某、李某、杨某以诱赌、换牌作弊的手段,诈骗作案1起,骗得刘某人民币30000元;同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又伙同韩某、刘某、王某(均已判刑)以诱赌、换牌作弊的手段,诈骗作案1起,骗得倪某人民币40000元。具体事实是:

 

12009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伙同被告人符某、李某、杨某经事先预谋实施设赌诈骗,并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符某负责去上海寻找诈骗对象、被告人杨某负责接待诈骗对象、被告人茆某负责借钱给诈骗对象、被告人李某负责打牌过程中作弊赢钱。同月26日,被告人符某至上海,选择了被害人刘某为诈骗对象,先向被害人刘某谎称自己是经营鱼饲料生意,并以到盐城谈业务为名租用刘某车辆。同日下午,被告人符某将被害人刘某诱骗至盐城市新洋收费站附近住宿。次日7时许,被告人符某、杨某又将被害人刘某诱骗至本县盘湾镇中华村1组村民邵某家。在该户,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以“搭拖子”形式赌博,并诱骗被害人刘某参赌。在被害人刘某参赌期间,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按照事前分工,以换牌作弊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000元。后四被告人进行了分赃。

 

22009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茆某又伙同韩某、刘某、王某(均已判刑)以类似手段,骗得倪某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韩某、刘某、王某等人供述,被害人刘某、倪某陈述,证人邵某、孙某等人证言,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另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投案自首情况;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情况及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受刑事、行政处罚情况。

 

射阳法院认为,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茆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符某、李某、杨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共同实施诈骗作案1起,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茆某、符某、李某、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均已退出所得赃款,具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