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老板被人欺负,遂“见义勇为”,为老板主持公道,但“见义勇为”过当,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在某饭店做学徒工。2009年11月14日21时20分左右,饭店业主刘某与顾客李某某为结账的事情发生争吵,后李某某用啤酒瓶砸了刘某头部后向店外溜走。在该饭店打工的被告人张某某见状即拿了一瓶啤酒追出去,追到李某某后用啤酒瓶猛砸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额部挫裂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李某某颅内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其颅脑损伤的程度为轻伤。后饭店业主刘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损害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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