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判缓刑 购买假驾证构新罪
作者:季燕 发布时间:2010-06-09 浏览次数:400
被告人孙某某,因交通肇事于2009年5月被法院判处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内,孙某某又因购买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涉嫌犯罪。日前,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管制十一个月,同时撤销缓刑,与原判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5月,孙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孙某某为了能够驾驶变型拖拉机,委托他人在外地购买一本伪造的署名为孙某某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
孙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孙某某在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