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案子,在审理中却由于一方的不诚信而一度扑朔迷离,幸而最终真相大白。近日来,常熟法院即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014日,原告李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亮归还加工费83000元。随即法院安排了开庭。

 

在第一、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李梅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付亮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及原告开具给被告的收据各一份。原告对欠条及收据作出解释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布匹进行染色加工。2005216双方对之前的业务往来进行结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加工费93000元,为此被告亲笔写下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陆续还款10000元,其中20091119被告还款100元,为此原告开具收据(一式三联)一份,书写全部内容由被告签名后,将其中的第三联收款凭证联交于被告。

 

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先是确认自己是在空白欠条上签的名,后又予以否认,说是该签名不符合自己的书写习惯,不是自己签的。同时被告辩称双方在2000年时已终止染色业务,被告仅结欠原告加工费大约10002000元,从未出具过原告任何欠条。对于收据上的签名,被告是确认的,但被告认为当时收据上没有“余欠款、照欠条”字样,是被告出门后自行添加的,至于原告出具给被告持有的一联收据,被告声称现已遗失。据此,被告认为其不再结欠原告加工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意见对立,肯定是有一方说谎。孰是孰非一时难以判断,案情陷入僵持。付亮否认欠条,但不愿申请鉴定,只表示让原告鉴定,自己愿意配合。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对欠条上的字迹是否是付亮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关对欠条上的字迹是否是付亮本人所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2005216的欠条上的字迹确实是付亮本人书写。于是法院组织了第三次开庭。

 

第三次庭审中,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持异议,被告坚持原来的意见,认为自己只是在收据上签名,欠条上的名字是原告比着收据上的自己的签名模仿而写,因被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付亮给付原告李梅加工费83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也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情是比较简单的,原告的证据也很齐全,但是由于被告一再狡辩,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本案连续组织三次开庭,并经过鉴定,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五个多月,最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还妄图狡辩,实在是违背了人之根本——诚信。正所谓“人,无信不立”,一个人,要想立足社会,诚信是很重要的,否则,必害人害己。(注:文章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