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刑事审判四项举措促进司法和谐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08 浏览次数:239
在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进程中,丹阳法院刑事审判推出四项举措,大力强化刑事审判环节制度,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以确保准确量刑和适用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最大可能挽救刑事罪犯,实现刑事案件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
庭前审查制度。案件承办人在收案后需要仔细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并提讯被告人,以做到在开庭前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为准确分析案情打下基础,并对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的案件进一步确定判前考察的方向。
判前考察制度。在案件宣判前,承办人通过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所、社区居委会、被告人所在单位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考察,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性格特点、犯罪起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矫正环境、被害人意见等情况,并准确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有关情节等,以准确定罪量刑及使用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决定,确保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大减少了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更好地维护了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通过量刑公正实现刑事审判公正。
判后释法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被告人对法律规定不明造成的非必要上诉情况,该制度要求法官在案件宣判后,一方面针对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判决的疑问,或者视案件具体情况,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判决依据或量刑标准等进行适当说明,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明白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并进一步增强刑事审判的公开和文明程度;另一方面,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动机、家庭、年龄、工作等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法治教育,促使其诚心接受改造,实现刑法教育、矫正的内在机能及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后回访制度。该院非常重视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工作,将审判职能延伸到判决以外。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坚持对被告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深入细致地了解他们近期的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并建立回访档案。同时结合对被告人判前考察的相关情况,协助有关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罪犯进行帮扶、挽救,以期彻底帮助其矫正犯罪和预防重新犯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新鼓起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勇气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