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区院执行局分析“执行难”现状、原因和对策
作者:尤猛 发布时间:2010-06-08 浏览次数:937
近期以来,随着各种集中执行专项行动的不断深入进行,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清理积案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从总体来看,仍有部分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的执行,对此情况,执行局全体同志着眼大局、认真分析,对目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某种程度的共识,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一、近期“执行难”案件的主要类型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其难度体现在执行所涉及的区域比较广、被执行人和物品不易查找;执行赔偿数额大,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足承担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一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总想逃避责任,转移、隐匿财产;一部分申请人由于拿不到执行款,出现生活困难,又造成法院的工作负担。
2、民间借贷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往往出现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被申请人出逃无法查找下落;即使法院努力执行了一部分金额,由于与期望值差距较大,一些申请人情绪激动,误解为法院执行工作不力。
3、“农嫁女”纠纷执行案件。近年来,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该类案件随之增多,案件的难点在于牵涉到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利益,往往土地征用款已经在村民种分配完毕,此时再要使村民重新分配此款项,难度可想而知。
4、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有判刑就不掏钱,掏钱就不判刑的思想,一旦被法院判处刑罚就不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另外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是社会底层人员,无固定收入,一旦被抓即失去收入来源,加之本身生活贫困,无履行能力的情况很多。
综合以上的情况分析,“执行难”案件可以分为执行不能、执行不力和执行不得三个层次。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确实无法执行到位;一部分案件因为现行执行制度存在一些缺陷而导致执行工作的力度不够,对被执行人缺乏威慑力和有效的技术手段;还有一部分案件因当事人采取各种措施逃避执行、或涉及社会稳定需要等因素无法执行到位。
二、对“执行难”案件的原因的探讨
1、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执行。被申请人往往采用如赠与、捏造虚假借款合同等多种方式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在农村,土地和房屋不能进入市场所以无法执行;在城市,不少当事人因法律规定保留生活必需品而住着一百余平方的房子却不履行债务。
2、公民尚未建立认真遵守法律的意识。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文书不签字、依法传唤不到庭、强制执行不让动的现象,暴力围攻执行干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出现这样的情况,也与目前法律对逃避、抗拒执行最多拘留十五日的规定有关,因为拘留的期限比较短,很多被申请人宁愿拘留,也不配合法院履行债务。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干警在外地执行任务常常无法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保护和支持而导致任务无法完成,有的机关甚至阻挠和干扰我们正常的工作。一些金融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不积极履行查询、扣划的义务,甚至给储户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存款。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使干警适应新的形势
面对目前案件多、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顽强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司法能力。定期举办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和先进典型介绍有关业务知识和先进经验。尤其是组织干警吃透各种执行法律规定和最新理论动态,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进退有据、游刃有余。
2、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执行工作的合力
一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取得政府各部门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二是发挥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车辆及船舶管理部门的作用,及时配合法院作好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过户等手续,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等行为进行制约。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逃避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
3、不断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在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悬赏执行”,同时利用上网公告、街头散发传单、媒体曝光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督促其尽快履行。同时,着眼于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生活困难又无法执行的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建立和完善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公务员案件的通报制度,对于应协助单位没有及时履行协助职责甚至干扰影响执行工作的,法院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