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我院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截止20105月份,我院新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0件,比去年同期收案数量相比下降近50%,但案件处理难度却在加大。同时,案件中出现非司法因素的干扰,对案件的影响也逐渐增加,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劳动者逐渐低龄化。80后、90后劳动者逐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当事人群体,且以1985年以后出生的偏多。劳动者年龄小,阅历浅,缺乏辨别力,容易受到他人鼓动性言论的干扰,在案件处理中缺乏主见,或过于偏激,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是劳动者文化层次较低。大部分低龄劳动者为外地来常务工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仅仅受过初小教育,工作中接触层面良莠不齐,不善于辨别、接受正确的社会舆论引导。在解决纠纷时,对用工单位、甚至处理纠纷的仲裁委、法院有极大的抵触情绪。

 

三是对媒体的非正常依赖。多数当事人将网络舆论力量作为自己最后的抵御工具,不信任司法裁判,尤其在法院做协调工作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善意引导与提醒持抵触情绪,稍有不合个人心意之处便声称要将案件在网络上曝光,要让社会大众评论用人单位的行为和法院的裁判等。

 

四是部分代理人素质偏低。劳动争议案件中公民代理较为普遍,非律师、非法律工作者做案件代理人的占相当一部分,该类案件较难处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风险代理,代理人为谋取高额回报,利用目前诉讼费收取偏低的有利条件,漫天要价,肆意歪曲事实;二是钻法律漏洞,鼓动劳动者追求高额补偿,利用目前法律对网络民事侵权尚无完备规定的缺陷,煽动劳动者将案件审理进程、处理情况等恶意在网络发布。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劳动者对法律理解的偏颇。在整体的法制氛围下,劳动者已经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因为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比较片面,只局限于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再加上受到部分别有用心的代理人的不良引导,造成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的、自以为是的理解。

 

二是法院对公民代理的准入门槛过低。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允许公民代理,但与持有相应执业证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相比,公民代理人的法律素质相对偏低,但该类人员却比照律师收取代理费,与此同时,法院对于究竟哪类人员可以进行代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该类人员也没有相应的执业规范予以制约。利益导向与门槛过低,吸引了部分人跨入公民代理的门槛。这部分人大多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为人偏执,借用普通老百姓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不了解跨入法院开展代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的合理顺利协调解决造成了障碍。

 

三是目前法院系统强调调解的整体要求。部分当事人抓住目前法院考核中强调调解率这一点,视其为法院的软肋,在案件解决中不接受合理的协调方案,而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法院反复向对方做工作,直到最后才松口结案。同时,目前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收取偏低,5元钱的诉讼费使部分劳动者认为“不告白不告”,甚至在工伤待遇案件中产生了个别劳动者借工伤“碰瓷”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拟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是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养。加大对企业劳动者的培训力度,不仅要告知劳动者如何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告知劳动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劳动者传送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逐步改善劳动者片面理解法律的现象,减少非理性诉讼的发生。

 

二是严格规范公民代理资格。对公民代理严格审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建立严格的公民代理准入制度,建立公民代理人许可名册,杜绝无法律学习背景与经验、和当事人无近亲属关系、非受社会团体或单位指派的人员肆意进入公民代理行列。以制度规范来提高代理人素质,避免因代理人的不良导向引起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错误揣测。

 

三是调整诉讼费用收取办法。适当调整诉讼费收费标准,提高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设置标的底线,杜绝部分当事人“不告白不告”的错误理念,严肃规范司法秩序,提升法院司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