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反映因拆迁引起的房屋继承、确权纠纷案件亟待规范
作者:许颖 发布时间:2010-06-08 浏览次数:893
近年来,随着无锡滨湖区房屋拆迁的全面铺开,滨湖辖区内的房屋继承、确权纠纷也大量涌现于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滨湖法院发现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没有可参照的新情况,亟待解决和统一。
因拆迁引起的房屋纠纷的主要原因:产权人已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的一部分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获得了拆迁利益,引起其他合法继承人的不满。房屋产权为共有,拆迁公司仅与部分产权人订立了拆迁协议,获得了拆迁利益,引起其他拆迁人或其他拆迁人的继承人(其他拆迁人已经死亡)不满。房屋系公有租赁住房,原租赁人已经死亡,其部分继承人与拆迁公司、房屋产权单位订立了拆迁协议,获得了拆迁补偿等利益,引起其他继承人的不满。
目前法院已受理的此类案件的类型及遇到的问题:未参与订立拆迁协议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部分继承人为原告,起诉拆迁公司和已经参与订立协议的产权人或继承人,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老房屋已经被拆,拆迁协议已经被法院确认无效,但拆迁公司未与全体产权人或产权人的继承人达成新的拆迁协议。这种类型的案件,目前存在几个问题:(1)土改时期的产权登记情况与滨湖区产监处1990年左右颁发的产权证登记情况不一致,是否以1990年滨湖区产监处颁发的产权证为依据?(2)一些房屋仅有土改时期的产权证明,而无滨湖区产监处1990年左右颁发的产权证,是否以土改时期的产权证明为依据?(3)一些房屋年代久远,土改时期的产权人早已去世,其继承人情况复杂,已经涉及到其多代继承人,还涉及转继承、代为继承,部分继承人的身份情况、子女情况已经无法通过相关的户籍资料、社区证明来证实,案件的部分主体的确认通过双方在庭审中的自认是否可行?部分产权人或继承人已经订立了拆迁协议,其余权利人起诉的情况又分为几种类型:(1)拆迁协议已经订立,安置的新房屋已经由部分产权人或继承人取得(但未领取房产证),有些房屋甚至已经装潢入住,其余权利人直接要求对新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确权或继承。(2)拆迁协议订立后部分产权人或继承人领到拆迁安置单(即房票),但安置的新房屋尚未实际获得,其余权利人要求对即将获得的新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确权或继承。
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一)法律层面的对策:对于土改时期的产权登记情况与滨湖区产监处1990年左右颁发的产权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情形,承办法官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一些房屋仅有土改时期的产权证明,而无滨湖区产监处1990年左右颁发的产权证,可以把土改时期的产权证明作为依据。对于一些房屋已经无法通过相关的户籍资料、社区证明来证实、法院也难以查清的案件,确权的层面可以明确至产权人的子女辈,并指定该辈分的当事人或者其继承人为财产代管人。在计算补偿款和结算相关费用时,应当注意每个街道、小区的房屋拆迁的政策不同,防止在计算时发生差错。(二)法制宣传方面的对策:加强对拆迁公司的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