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铜山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静、吕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后,被告人均表示不提出上诉。

 

201044晚上6点多钟,二被告人从朋友张林家吃饭出来,由于二人都喝了不少白酒,醉醺醺的,张林就叫来一辆车送二人回家。刚出村口,张静让司机停车后要自己开车,司机不同意,张静便用拳头殴打司机的额头,吕超也帮忙撕扯司机的衣服。司机挣脱后往村里逃跑,二被告人就在后面追。在追打司机的途中,二被告人先后遇到了与他们无冤无仇的本村村民张琦、王辉、张友、刘德、刘军、刘洪等十余人,并不由分说地对他们随意进行殴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静、吕超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