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好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随丈夫生活,事后小孩未随其父亲生活,一直随母亲生活,因向其丈夫索要抚养费未果,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高某与戴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715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孩小雨随戴某生活,高某每月贴补抚养费120元。此后,小孩雨一直随高某生活,现在县城幼儿园读大班。高某于2010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小孩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贴补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婚生女孩小雨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在幼儿园读大班。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小孩小雨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贴补抚养费更为适宜。遂作出小雨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20105月开始起,每月贴补小孩抚养费15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