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照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照样赔
作者:黄玉宝 吴中玉 发布时间:2010-06-08 浏览次数:493
车辆投了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没有正式牌照,损失照样由保险公司埋单。
之后,原告将车借给朋友王某使用,王某又辗转将车借给夏某驾驶,
事故发生时,原告所有的车辆临时牌照号码已经过期,没有换发正式牌照,直到
当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该车出险时,临时号牌过期,无正式号牌为由拒不赔偿。最终,原告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合同时,该车虽然没有正式号牌,但保险合同记录了车架号、大梁号,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故该车出险时,被告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关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法的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抗辩拒绝赔偿的主张,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该条款是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故对于被告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被告提出原告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增加10% 绝对免赔率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原告车辆出险后,原告为了查明车损所付出的1500元评估费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