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妨碍执行被罚款3万元
作者:朱来宽 王猛 发布时间:2010-06-08 浏览次数:559
近日,宿迁市宿城法院对在一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且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巨额资金、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某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处以3万元的罚款。
今年1月6日,宿城区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执行人员向某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要求其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某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却出具了该被执行人在其银行内一个无任何存款基本账户的虚假信息。之后,执行人员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执行人在该银行还有另一存款账户,且极有可能存在大笔资金交易情况。
评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保护单位和个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的义务。如何适当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的义务,同时不违反保护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是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的一个问题。本案就是一起金融机构没有适当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也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执法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银行不依法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的义务,法院有权对银行、银行负责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分别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处罚措施;而且,在采取上述处罚措施后,法院仍然有权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协助义务。
籍本案,提醒广大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应当注意处理好客户利益与自身角色之间的关系:如果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就应当依法严格保持中立姿态,既不妨碍有权机关的依法执行工作,也不介入客户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纠纷,及时适当地为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需要强调的是,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主要依据是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均不能成为协助执行的依据,或者银行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依据。为适当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有必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此外,金融机构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无权对有关法律文书内容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无权以有关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为由拒绝履行。只要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即使发现有关法律文书存在明显的错误,也应当先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当然从保护客户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可在事后将有关问题告知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通过有关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