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建立执调对接机制着力推进和谐执行
作者:伍晓伟 倪志祥 发布时间:2010-06-07 浏览次数:288
针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导致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形成“三国鼎立”的紧张局面,今年以来金湖法院从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入手,探索建立执调对接机制,借助各方力量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互相沟通、交流的形式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纷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使案件在和谐氛围中得到圆满执结,而且有利于修复受损的人际关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1-5月份全院已执结案件中调解结案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
确定执调对接案件范围。该院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10类案件作为执调对接案件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案分析调解书、判决书未能按期履行的原因,在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选择被执行人确实欠缺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可能作出让步的案件进行调解。
正确把握执行和解的时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针对大多数被执行人尚未做好隐匿、转移财产的准备,利用法院的执行威慑力,及时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与被执行人谈话时,向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端正态度,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求得其谅解而达成和解协议。在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后,根据被执行人感受到局面对其不利时,促使其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并求得申请执行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财产评估报告出来后,针对评估价比买进价和市场价低的实际,被执行人有筹款还钱的愿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财产经拍卖流拍后,此时,当事人双方的心态都会随之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唯恐二次拍卖后价款更低受偿更加不足,被执行人担心其财产价格一跌再跌。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期望值会作出重新调整,有利于执行法官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执行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县、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适时适地参与执行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结合个案需要邀请行业组织、协会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和解;邀请民政、妇联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和解;邀请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参与劳动纠纷案件的执行和解;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邀请人大、政协、政府参与案件协调。
对和解协议内容严格审查把关。正确把握适用执行和解的情形,重视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可履行性,权衡利弊,尽可能做到趋利避害,避免为被执行人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提供机会,给执行工作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