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选择对簿公堂来解决,法院逐渐成为各类矛盾纠纷的集中地,而扮演裁判者角色的法官,不免受到预期利益或既得利益受损的当事人的威胁甚至伤害。宝应法院以当前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为视角,积极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一、损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基本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如送达、调解、审判、宣判等阶段,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有的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危及法官人身安全。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包括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外地执行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等。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有撕扯、殴打、围攻等人身攻击,也有谩骂、侮辱、毁谤等言语暴力,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等行为趋势。

 

4、暴力抗法多为群体行为,除直接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甚至包括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

 

二、法官人身安全受伤害的原因分析

 

1、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虽然人们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个别人的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部分群众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正确了解,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衡量法律,在法院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告之的情况下仍对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有的因为缺乏权利意识,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举证或保全,导致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却认为是法院错误裁判;有的虽然对案件裁判无异议,但其本身缺乏诚信,漠视法律权威,采取非常规手段,企图抗拒履行法定义务。

 

2、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少数法院暴力抗法及损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根源在于法院内部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部分领导对损害法官人身权利及破坏法庭秩序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够,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另一方面,当出现当事人缠闹时,法官本人多采取消极躲避以求息事宁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因其固定职业身份,对一旦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制裁违法当事人,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顾虑较多,导致极少数当事人摸透了法院这一心理,对缠闹甚至打骂法官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3、法院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数量也呈逐年递增态势。在审判人员数量维持稳定的情况下,人均受理案件数却急剧增加,导致法官只能进行基本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没有足够的时间做耐心细致的劝解、调解工作,也未能及时做到判后释法,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长期悬而未决,判而未决,容易导致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情绪激动,以种种方式向法官宣泄不满。

 

4、少数法官素质不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在法官遭受人身安全伤害事件中,不否认有一些是因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存在瑕疵,有些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不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罚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部分法官开庭不宣读法庭纪律,着装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未能营造出法庭的严肃性和威严性;有的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对待当事人粗心、粗暴,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更有甚者公然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法院在当事人心中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5、法院安保措施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多数法庭缺乏录音录像及必要的通讯装置,导致在开庭过程中一旦出现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取证;法院警力长期不足,除刑事案件外,其他审执案件多为一审一书,未配备值庭法警,审判人员独自驾驭庭审,势单力薄,很难控制局面,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往往需要临时抽调法警增援,有时还要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来平息。

 

三、解决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建议和对策

 

1、改善法院安保设施,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扰乱法庭秩序而未受法律制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取证困难,应在全部法庭及调解室、立案窗口等部门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为法官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如摄像机、录音笔等。

 

2、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在开庭审理除刑事案件外的其他案件时也应配备值庭法警,警力不足的法院可采取法警巡回执勤;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将矛盾易激化案件事先报告法警部门,申请法警值庭,防备万一。

 

3、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安检设施,除庭审区域需要设置外,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明确法警内保职责,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对外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重要通道增加设施和人力堵塞漏洞;加强法院干警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员窜访逗留应及时盘问,并报告法警部门及保卫部门处理。

 

4、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对哄闹、冲击法院,暴力威胁法官人身安全,情况紧急的,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而后补办准批手续,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立案时印发告知事项,引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裁判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信访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对暴力抗法、扰乱法庭秩序的,法院应当在严厉打击的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6、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法官要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以职业道德约束自我,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能力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

 

7、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帮助其正确理解裁判。

 

8、加强法官处置能力和心理辅导的培训。开设法院干警遭遇扰乱法庭秩序、人身受威胁、伤害等突发情况处置培训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设立心理辅导,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感情疏导,增强法官工作的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9、完善法官考核评价体系。法院现有考核体系较为生硬,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规定案件审理期限,导致有的法官为了不超审限,对扰乱法庭秩序甚至暴力抗法事件无法采取应对措施;以调撤率评价法官办案质量,导致有的法官被迫追求这一指标,甚至强迫当事人调解或撤诉;以投诉率考核法官,导致法官因害怕被投诉而不敢制止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应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各项指标来考评法官业绩,而不能生搬硬套,自缚手脚。

 

10、实行法官轮岗制度。法官长期局限于指定业务部门专业化审理,从安全角度来看,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长期集中在少数法官身上,法官轮岗制度,可以打破专业界限,避免产生熟人环境,使怨恨矛盾有所分担、分流。

 

11、建立法院异地协作制度。法官异地审执,因人手较少,孤立无援,更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抗法,应借鉴公安部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执时首先应与当地法院联系,请求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

 

12、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应在保护法官人身权利上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对法庭严肃性和法官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