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业主专有权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马某家飘窗下方的两台空调外机。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阜宁县某小区6503室,被告居住在该小区6403室。200910月中旬,被告在装空调时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家的飘窗下方,原告认为被告家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应该是原告家的空调外机的位置,而且目前导致了原告家空调外机无法安装,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在经第三人该小区物业公司及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限期内将两台空调外机拆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确认小区业主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按惯例应当安装在自家的飘窗下方,法院也对原、被告居住的小区及本县城的其他小区现场进行勘验,确认小区85%以上的业主均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己家的飘窗下方。

 

法院认为,虽然在原、被告居住的小区、第三人物业公司对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以及人们的正常习惯,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自己家的飘窗下方。被告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家的飘窗下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影响了楼上、楼下居民的和谐关系。且经过现场勘验,原、被告所在的小区大部分业主也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己家的飘窗下方,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