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家庭并不宽裕,经过夫妻的共同努力经济有了好转,丈夫并在外筹办工厂,经济好转的丈夫没有想到在家辛苦劳作的妻子,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了婚外情,回家并且殴打妻子,无奈妻子遂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洪某与丈夫杨某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7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892月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经济较为宽裕,丈夫在外筹办了工厂,丈夫在外发生了婚外情,夫妻发生矛盾,丈夫曾殴打妻子,为此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妻子曾于2009年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妻子遂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育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其主要责任在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