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如皋法院港区法庭邀请如皋市检察院调解中心共同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死者家属和肇事人均表示满意。
2009年11月13日15时20分左右,如东县人丁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X306线由东向西行至如皋港路口,左转弯时,货车前左部碰撞由东向西步行的施某(扫马路的),致施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3月22日,死者家属向本院起诉,要求丁某及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合计427986.15元。审理中,因丁某涉嫌交通肇事刑事处罚,致该案未能审理。后丁某刑事处罚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获悉后即与检察院调解中心联系,约定共同对接调处丁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事宜。6月2日,检察院派二名检察员到法庭,共同调解双方的民事赔偿。下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共同工作,死者家属和丁某就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赔偿部分终于达成协议,由丁某在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之外一次性赔偿230000元,扣除已给付的14000元,尚欠216000元于2010年6月7日交付完毕,死者家属对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协议签字后,死者家属及同来的亲属、丁某均表示了对检察院和法庭人员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