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补偿款未用来保障生产,违反了劳务承包合同,承包人将砖厂告上法庭。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砖瓦厂赔偿原告方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元142769.88元。

 

2009114,方某和砖瓦厂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2009年度砖瓦厂将半成品制坯线、成品进装烧出线发包给方某,由方某承包砖瓦厂方一切生产设备及使用工具,负责半成品的加工及成品砖的烧制,劳务报酬按85实心砖每万块380元计算。全年生产任务为成品85实心砖1500万块,85多孔砖1000万块。85多孔砖换算成85实心砖的比例为11.85。合同另就其他事项作了相应约定。合同订立不久方某即组织人员进厂生产。因公路建设需要,厂区部分生产用房、生产场地被政府征用。征用后厂方虽补充了部分砖埭,但因与生产车间距离较远,严重影响方某砖坯生产、焙烧周转,至20098月底,实际(折算后)完成85实心砖837.36万块。方某多次找厂方要求赔偿,厂方都以征用为不可抗力予以拒绝,方某遂将砖瓦厂告上法庭讨要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提供订立合同时所具备的所有生产设施及生产用地。因政府建造公路需要,厂区部分生产用房、生产场地被征用后,被告已经获得了补偿,被告理当用补偿资金及时恢复原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以确保原告承包经营正常进行,但被告未能充分履行该项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