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违章建房影响了自己居住环境,前去理论致人受伤而引发纠纷。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须赔偿方某合理损失17615.72元。

 

陈某、方某系南北宅邻居关系。2008824,陈某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宅后搭建房屋,方某认为陈某的行为影响到自己房屋的居住、使用,便予以制止,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进而发生身体冲突,致方某跌地受伤。当日方某去医院治疗,住院28天,共用去医疗费12943.2元。经司法鉴定,方某右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术后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的诊断成立,目前其遗有右拇指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陈某已先期赔付方某10000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未果,方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625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原告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宅后搭建违章建筑,在本案被告予以制止时发生纠纷,未以寻求相关部门采取妥善的方法解决矛盾,而是采取言语冲突,致使矛盾进一步发展,直至纠扭的发生,故原告对于造成自身的损害亦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70%的损失。原告因本起人身伤害造成肢体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从彰显法律正义的本意和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形成角度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为2500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