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泗洪法院共受理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69 件,结案361 件,实际执结175 件,程序终结186 件,占全部程序终结案件的27%。执行标的额到位率59.46%,比全部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低23%。总体上,该类执行案件呈现出“实际执结数低,标的额到位率低,执行难度高”的“两低一高”现象。

 

一、原因分析

 

一是借款合同担保形式单一、效果不佳。农村合作银行基本上采取“五户联保”的保证方式发放贷款,369 件执行案件中只有不到4%的案件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抵押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受保证人偿还能力、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担保的实际效果不佳。

 

二是保证人对保证责任认识不清不愿担责。银行在与贷款户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向保证人说明保证风险和责任,在执行过程中,55%的案件借款人“弃家逃债”,下落不明,而联保户对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使用者不愿承担保证责任,对立情绪大。

 

三是信用社对贷款发放审查不规范。贷款发放流程缺乏透明度,存在未经审批超过授信额度发放贷款、对有不良还贷记录人员重复放贷、借款合同签字存在瑕疵等现象。在369 件执行案件中,标的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占12%,标的额在5000-10000元的案件占20%,标的额在20000 元以上的达68%。在信贷投放任务的压力下,信贷员忽视授信额度审查,超越农村贷款户经济实力盲目发放大额贷款,客观上增大了清收难度。

 

四是信用社财产保全意识薄弱。农村合作银行对贷款清收困难估计不足,在诉讼过程中忽略对借款人、保证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和财产保全的运用。有5%案件的借款人、16%案件的保证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了在农村合作银行的储蓄存款,4%案件的被执行人转移了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

 

二、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法律宣传。合作银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同时,应重视并开展好担保知识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户真正了解保证的作用和法律后果。

 

二是规范放贷管理。1、进一步丰富担保方式,发挥物的担保稳定、效果好的优势,适当多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抵押的担保方式;2、加强培训,提升信贷人员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合同签字;3、应考虑低收入农户的实际需求,树立以农为本的思想,多发放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贷款,保障贷款的真实用途,降低不良贷款比重;4、打造规范公平合理的阳光贷款流程,避免“关系户随便贷、非关系户关门外”现象产生和存在;5、严格授信额度把关与审批,坚决杜绝违规贷款行为的发生;6、强化贷后检查监督,防范信贷资金流失。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在审理金融借款案件过程中,立案、审判业务部门要树立审判执行“一盘棋”的思想,强化立、审、执的协调配合,在立案、审理过程中积极稳妥地运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执行阶段充分发挥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执行联动机制等执行长效机制的作用,积极有效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切实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同时,要将调解、和解工作始终贯穿于立案、审理及执行全过程,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及调解自动履行率,积极维护金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