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因此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昨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非法所得1845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赌博机予以没收。

 

20098月,富某与他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共同出资7万元,在徐州市某小区地下室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了设置赌博机的游戏机厅,内设牌机10台,另设赌博1组,含主机1台,分机10台。自开业后至2009928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已有多人在游戏厅内进行赌博活动,非法所得184562元。

 

本院认为,富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主动缴纳了罚金,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