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签字将房卖 公婆依法确无效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6-03 浏览次数:407
公婆的房屋儿媳私自出售他人,后公婆知情后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5月,张某将其公婆费某夫妇所有的由其居住的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户籍为本县异镇的倪梅,收取定金6000元。同年9月,倪某搬进该房屋居住,并将房价款全部交付给张某。当月,费某夫妇到该房屋取门等物品,没有提出异议。同年年底,有关部门测量居住的争议房屋,对其进行价格评估,以待拆迁补偿。费某夫妇得知拆迁补偿的消息后,即要求倪某返还房屋,倪某不同意,费某夫妇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其土地依法发球该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无权出卖。张某将其居住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村农民倪某侵害了该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应当确认元首。原告主张其不知晓且不同意张某将其房屋出售给倪某不属实,但是其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了被告张某与被告倪订立的费某夫妇所有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