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一家杂货店,不但搭上了自己的手机,更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38日夜,被告人王志清因想抽烟又无钱购买,想到曾在被害人王某经营的杂货店买过香烟,遂产生抢劫之念。次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1把木柄尖刀、1根红布带等作案工具,骑电瓶车从家里出发,于8时许到达该店。随后,到店内询问利群香烟的价格为由探看店内是否有其他人。当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来到该店,乘店内只有被害人王某一名老年妇女之机,实施抢劫,劫得价值人民币215元软玉溪香烟一条,却将自己的手机遗落在杂货店内。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