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霉砖瓦公司向建筑工地供货,等到砖头都砌进了楼房里却没人出面给钱了,历经三次诉讼好不容易弄清被告时却又遭到“发票就是等于钞票”的赖帐。61,鉴于被告抗辩意见离奇且缺少证据支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通州某砖瓦公司要求被告南通某建筑公司支付砖头款50368元等请求。

 

20085月,原告公司得知南通市郊一农居房安置工程工地急需大量砖头的消息后,就立即派人前去洽谈业务,在合同及相关手续材料都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就盲目向建筑工地运送了13批次合计157400块标准砖。当时,该建筑工地被告项目部的收货人承诺只要所建楼房到顶就会立即付款并向原告公司索要了购销发票作为付款依据。然而,数月过后建好的楼房都逐一分到了当地拆迁户的手中,也不见被告公司前来付款。到被告公司找原先的收货人却被告知人已早不干了,且不承认原告曾向工地供过货。大呼上当的原告公司无奈前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维权,后终因相关证据严重缺失撤诉。今年3月,得知上海一家钢材供应商诉被告公司类似的案件胜诉后,原告公司才得以取证并向法院提起第三次诉讼。本以为此次诉讼会很顺利,未想到前两次凭借证据障碍赖帐的被告公司竟在法庭上出人意料地抛出已付款的抗辩意见。法庭上,被告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振振有词地作证称在原告公司经办人给他发票时就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全部货款,时间、地点说得有模有样。但当法庭问及有无其他证人或收条等证据线索时,李某竟反问商场里买东西除了发票营业员会打收条给你吗,最后还补充一句拿到发票就代表我给了钱。难道拿到发票就证明已付了钱?为了戳穿被告公司的辩解,法庭结合情理法并以判决的形式予以了回应。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行业管理及相关规范的缺失造成此领域内的矛盾、纠纷不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经济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建筑工程转包、分包、挂靠承包等活动过于频繁、复杂导致相关交易主体不够清晰;一些中小建筑材料供应商合同规范意识、证据保存搜集意识、严格财务制度意识薄弱;以及行业间过分竞争导致的市场卖方处于弱势等因素交织酿成。本案原告公司之所以曾两次诉讼后撤诉,就是因购销合同订立失范造成,在合同未经被告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下,轻易地就向建筑工地供货,事后也不及时进行合同修正和形式弥补,在被告公司实际经办人离职以及公司内部承包管理扯皮时纠纷必然发生。至于拿到卖方购销发票是否构成卖买房付款凭证这一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首先,从发票功能本身来看发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票据,虽然其本身具有一定结算功能,但这与票据法上票据功能却是不同的,无法替代支票、汇票等票据的支付凭证功能。其次,实际生活中,交易双方开发票时付款(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等形式)、先开发票后付款、先付款后开发票等交易现象都是大量存在的,因此仅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就作为己方已付款的说法显然不合常情。再者,本案原、被告均系社会经济实体法人,双方之间的社会交易活动受国家严格财务制度规范,特别是象本案涉及的非小额交易行为更应有进账单、支票存根等财务凭证作为企业记账的依据。而本案被告辩称结算货款时给付对方现金并未向对方索要已付款证明手续,而且也不能举出其他证明已付款的适当证据或事实线索,显然有悖常理和企业间市场交易习惯。因此,本案被告仅凭原告开具的购销发票便证明自己已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