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吧本想通过抽逃出资、另起炉灶逃避债务,没想到却被执行法官发现了蛛丝马迹。近日,慑于法律的威严,该酒吧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7.5万元,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2008年11月24日,王女士与扬州一酒吧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王女士出资50万元入股该酒吧。11月26日,王女士将50万元付至张某个人账户上。2008年12月5日张某将酒吧的全部股权出让给现法定代表人李某。
2009年3月25日,王女士诉至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酒吧返还出资50万元。案经调解,酒吧承诺2009年9月4前给付王女士50万元及相关的费用。
因酒吧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明,酒吧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因犯罪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酒吧经营场所系租赁且酒吧已经停止经营,也无银行存款,审理期间保全的酒吧的动产无经济价值,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法官在查询酒吧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依据酒吧的章程,李某应该在2008年12月15日出资100万元,法官旋即赶到酒吧的开户银行,调取了酒吧的全部存款帐户明细账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存款帐户明细账反映, 2008年12月5日李某将100万元打入酒吧帐户,但7天后该100万元以“酬劳费”的名义又转至李某的个人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投资主体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执行法官为防止李某再次转移、隐匿财产,果断对李某的银行存款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并通知李某到法院处理该案,法院向李某释明,如果李某不主动妥善处理该纠纷,法院将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李某见事情败露,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也知道自己出资时不够谨慎,未做详细的市场调研,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表示愿意与李某商洽。
2010年5月18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次性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7.5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