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伤痕需要抚平
作者:钱军 丁培培 发布时间:2010-06-03 浏览次数:1271
近期以来,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家长为之担忧,学校为之苦恼,社会为之动容。校园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主要是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
如何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成为各级法院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近日召集少年审判庭、婚姻家庭民事合议庭法官进行专题研讨,调阅统计报表,收集典型案例,形成调研报告。
实例回放:呼唤社会关注
校园伤害案件尽管纷繁复杂,但细细梳理基本类型变化不大,主要是其发生频率加快和暴力程度加大,才引起广泛关注。概括起来,有四种类型:
学生殴斗型。陈某与吴某均系海安某职校学生,为争一只水瓶究竟为谁所有而产生争执,吴某欲将陈某从宿舍上铺拽下理论,在拽拉过程中陈某从上铺摔下,致锁骨粉碎性骨折,陈某家人扬言报复,学校多次调处未果。诉讼至法院后,当事人对于双方责任的分担存有较大分歧,法官在查看现场、调查师生的基础上对双方的责任作了区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在这类案件中,学生实施了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当然,运动、游戏活动中,学生之间也有失误引发伤害的。
教师失责型。张某系某幼儿园中班学生,一天下午老师组织小朋友们玩滑滑梯,张某从滑梯上滑下时身体从滑梯中部直接摔到地上,致胫骨骨折。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认为学生自身体质存在问题,只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后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时,该
师生争执型。老师与学生之间发生争执致学生伤害。夏某系某学校高中学生,于某系夏某的
病态暴力型。近期发生在福建南平、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陕西南郑等地的多起针对学生、幼儿的砍杀事件,都属于这种形态。这些惊人案件中的凶徒,有失业的,有久病的,有失恋的,有遭遇强拆的,其中多数性格偏执或近于偏执,“不幸”或“挫折”只是他们制造凶案的一个诱发因素,更重要的决定因素则是他们具有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碍,一时不能自我化解心中块垒,便心起报复社会之念,而且只敢将屠刀伸向比他们更为柔弱的生命。
此外,学生报复教师、学生伤害学生、学生误伤他人等情况也有发生,媒体亦进行过报道,但这些事件发生机率较低,不一一列举。
四化特征:凸现处理难度
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既可能发生在课堂内,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课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不能把校园伤害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校园伤害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总的来说,校园伤害案件呈现四化特征:
受害主体单一化。受害主体为未成年学生,非学生受害的,只是个别特例。在校未成年人大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和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均不足,常常导致被人侵害或侵害他人。
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未成年学生之间的侵权;第二类是学校或教师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侵权;第三类是校外人员对在校学生的侵权。多数案件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互相侵权,同时又涉及学校责任问题,少数案件表现为加害人故意为之。但近来,校外人员对学生暴力伤害事件增多,且多为恶性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发生时间特定化。主要表现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如上课期间、课间休息时间、体育活动时间,学校组织的春游、野外实践时间也属于在校学习期间。
法律规定原则化。关于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上均有所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
四种因素:引发事态恶化
校园伤害案件从法院受案比例上而言,还是偏低的,绝对数量上也不大,但其恶性上升态势正受到全社会关注。一个个年轻的、无辜的、手无寸铁的、对未来正充满希望的生命,突然间被魔手夺去生命时,我们不能不关注引发伤害的深层原因。
学生主观因素:辨别能力弱易走极端。紧张枯燥的学习压力,单调封闭的校园生活,使很多学生渴望了解和接触社会,而现代社会发达的传播媒体充斥着良莠不齐的信息,是非美丑、辨别能力差的学生往往会接受和效仿其中一些不良的东西,拉帮结伙和打架斗殴,难免会发生伤害事故。具体来说,低年级学生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因好奇、好玩或调皮打闹而导致伤害事故;高年级学生虽然具备一定的安全保护意识,但青春期特有的强烈自尊心和争强好胜心理,使之在处理人际关系矛盾时,往往因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法制意识,而采取简单甚至极端的做法,极易酿成伤害事故。
校方管理因素:教学压力大忽视安全。长期以来,由于客观环境的制约,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成为不争事实,难以改变。教学任务和教学成绩压力巨大,学校和教师更多关注传播知识和升学率,极易忽略安全管理。近年来,各级学校虽然对安全问题提高了认识,但缺乏对学生良好思想行为习惯及法制意识的培养教育,尤其是在细微末节处和预见性上重视不够,部分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此外,部分学校忽视校园安全保卫问题,让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流窜进校园,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成为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潜在隐患。还有极个别教师责任心不强,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责任,甚至侵害学生人身权利。
家长监管因素:沟通引导少埋下隐患。家长是子女的第一老师,理应重视引导、教育子女,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必要的安全常识教育和良好行为品德的培养。但由于现代社会紧张忙碌,很多家长将对子女的教育过分依赖于学校,忽视家庭教育。加之,客观上学生在校时间较长,课余作业负担较重,致使家长和子女缺少足够的时间交流和沟通。两种因素叠加,伴随着青春期学生特有的叛逆心理及与家长之间的代沟等,很难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还有些家长平时不注意以良好的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孩子,忽视了对孩子文明礼让的人格和安全常识的教育。种种因素导致家庭内部安全教育的缺失,从而为伤害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社会环境因素:挫折理解难轰动报复。任何社会绝对化的事件都是不存在的,法律保障的是法律人格、适用法律平等,难以保障实质性平等。一个简单例子,由于各人社会身份不同,社会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自然不同。如果不能正确理解,一旦遭遇人生挫折,很可能造成偏执性人格。人格缺陷、人格障碍得不到心理疏导,极易发生恶性事件。距今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我国发生多起针对儿童、女性或无辜群众的群体性暴力伤害事件,逾百人遭创,其中20多个无辜的生命逝去。人们在痛斥凶徒暴行的同时,也在关注凶案背后的深层原因,他们中多数性格偏执或近于偏执,且都为正在经历挫折的人。郑民生失业,吴焕明患病,王永来遭遇拆迁等等。他们的人生不断受挫,内心的压抑、社会不公平感长期累结,又得不到疏导,便想以不择手段地报复社会、报复他人来释放。这种想法从量变聚集到质变后,人格障碍与无法承受挫折瞬间就会引爆报复行动。那么几名凶手为何均选择比他们更加弱小的孩子或女性下手,对此心理学家认为,这其中不排除“效仿效应”,而更重要的则由于他们本性是懦弱的,不敢选择“强大者”作为报复对象,只敢对比他们更弱小者下手,比如孩子。他们知道自己杀人要偿命,可就是想通过这种轰动社会的方式,来实现他们的自我存在感。
能动司法:提前消解矛盾
预防校园伤害,是一个综合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离不开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作为人民法官,这里立足审判职能谈谈解决之道。
一直以来,我们习惯地认为法院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诉讼。但,面对频繁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我们应当改变思路,从源头上入手,主动提前介入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助推社会管理创新,避免事态扩大、酿成悲剧。
平台前移到位,变被动等案为提前疏导。基层组织无法调处的矛盾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的纠纷,很大一部分会走上诉讼解决的道路,与其坐等其矛盾激化不如提前疏导。全国不少法院推动的法官进基层、进社区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有效前移了纠纷化解时空。2009年始,海安法院通过推行片区法官机制,使矛盾化解平台得到有效前移。该院将民商事一线的法官均安排到辖区各村(居),实行一村(居)一法官,在辖区内公布片区法官的联系方式、个人情况、工作职责等。片区法官除为村(居)民、村(居)委会及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外,还可协助地方组织调解矛盾。除将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定为片区法官走进村(民)、村(居)委会、企业的上门服务固定日期外,村(民)、村(居)委会、企业遇法律难题可随时与片区法官联系。片区法官还参加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特别注重对辖区内家庭生活异常、心理有缺陷、行动孤僻诡异人群的心理疏导,主动关心,多给一些温暖。通过以上举措,期望达成化解纠纷的目的,即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也应当通过片区法官的循循善诱、释法析理以及心理疏导,达到安抚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的作用,降低学生成为社会矛盾牺牲品的机率。
法制宣传到位,变被动受案为送法上门。充分发挥审判机关掌握大量案例的优势,开展不同形式的校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选派优秀法官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在学校开设“法律课堂”,通过巡回法庭、模拟法庭和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剖析危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行为的发生,培养学生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以学校、基层组织为依托,将法制宣传送到每位家长手中,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氛围。
排查隐患到位,变被动理案为应急预防。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受理的校园伤害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情况。主动配合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认真分析校园安全的特点,排查校园和校园周边安全隐患,全力化解沉积矛盾纠纷。重点排查梳理拆迁安置、劳动保障、交通事故等案件,消除不安定因素。配合公安部门、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日常应急预案,构建人防、物防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增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社情民意,对各种高危人员逐一落实工作措施并实行动态管理。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努力构建安全、和谐、快乐的校园。
钝化矛盾到位,变被动结案为专业化解。强化审判力量,校园伤害案件统一归口少年庭或专业合议庭,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承办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强化调解,快审快结,确保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弱势群体开展法律帮扶、司法救助等工作,有效钝化社会矛盾。
此外,发挥社会保险机制作用也能有效增强学校和学生的抗风险能力。如投保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能使受害学生得到保险机构的理赔救济,分散和减轻伤害后果,消解学校、家庭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