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反映当前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03 浏览次数:1692
聚众斗殴犯罪为常见多发性刑事犯罪,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暴力特征明显、社会危害性大,如不能有效打击与预防必将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和谐。本文以高淳法院2008年至2010年4月审理的聚众斗殴案件为对象,研究分析聚众斗殴案件的特点,并提出防治对策,以加强社会管理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基本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涉案人数众多
自2008年至2010年4月,高淳法院共受理聚众斗殴案件31件,其中2008年12件,2009年13件,2010年1-4月6件。上述案件涉及被告人达149人(若加上未被移送起诉及另案处理的人数,则涉案人数更多),打击难度与成本明显增加。
(二)被告人呈现“两低一无”特点
一是年龄总体偏低,涉案被告人大多是“80后”的年轻人,其中“90后”35人,占23.5%,未成年人16人,占11%;二是学历层次较低,涉案被告人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中初中以下学历的122人,占总涉案人数的82%;三是无固定正当职业,由于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又怕吃苦,所以一般没有固定正当的职业,经济来源不固定使其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引入歧途,有的甚至甘愿充当打手来谋生。
(三)被告人中外地来淳人员较多
由于高淳地处江苏安徽两省交界、交通便利,且相比毗邻安徽地区经济水平更为发达,因此安徽来淳打工人员较多。上述涉案被告人中,来自安徽等地的外地人54人,占总数的36%,其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无所顾忌,犯罪后更是一走了之,给案件处理增加了难度。
(四)再次犯罪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由于当今社会就业压力较大,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十分明显,使没有一技之长的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困难,再加上本身江湖义气特征明显,很容易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以求经济生活来源。上述涉案被告人中,再次犯罪的有19人,占总数的13%,其中还有多人是累犯。
(五)持械斗殴使社会危害性加大
被告人在聚众斗殴时,往往事先购买砍刀、长矛等管制刀具,有的甚至购买枪支,暴力性大大增加,且聚众斗殴多选择在公共场所(如湖滨大道等地)进行,社会影响恶劣。上述案件中持械斗殴的有27件,占87%,造成轻伤以上的达26人(不含市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由于各聚众斗殴犯罪团伙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组织性,如不及时打击,极易发展成黑恶势力,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六)与其它违法犯罪交织特征明显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与赌博、发放高利贷、非法持有枪支、抢劫、非法拘禁等其它违法犯罪相互交织、伴随发生。其中的首要分子往往以开设公司为幌子,网罗社会闲杂人员,实际从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帮人看场子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凭武力抢占市场份额、争霸一方,形成各自的势力范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便纠集多人进行聚众斗殴。如本院受理的孙金龙、张正田等25人聚众斗殴、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被告人孙金龙以开办土石方工程公司为掩护,实际从事放高利贷、开赌场、“撑场子”的违法活动,而张正田等人原本跟随孙金龙,后出于利益争夺等原因,先后离开、另立门户。双方后因帮人解决赌场纠纷和相互间利益争夺等原因,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多次,社会影响恶劣。
二、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防治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在各社区、镇村和外来人口密集的建筑企业、农贸市场、服装加工厂等场所定期举行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依法解决纠纷。二是深入学校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促使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三是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等活动,向基层管理机构发放法制宣传册,详解法律法规,回答现场咨询。四是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理,组织群众旁听,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营造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减少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宽严相济、打击与教育相结合
对持械、参与人数众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实施的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及积极参与的犯罪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发挥惩办的特殊预防作用,而对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偶犯或因一时江湖义气而参与聚众斗殴的,应以教育挽救为主,尽量适用宽、缓的刑罚,一方面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加强对市场及重点行业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加大对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以经营为名而实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所谓公司的监管,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因非法利益而聚集。继续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便于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能够依法、快速、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审判效果,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减少聚众斗殴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进一步落实对重点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关心刑释解教和“缓、管、免”等重点人员,解决他们的生活、就业等问题,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减少二次犯罪;对社会闲散青少年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吸毒人员、有社会危害倾向和行为的人群,在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应急措施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治疗、帮教、管理,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极端事件发生。
(五)强化对特殊群体的心理疏导
一是对中专、职校、技校等学生群体开展有侧重的心理辅导,避免少数学生自暴自弃,危害社会;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在社区、建筑企业、农贸市场、服装加工厂等外来人口聚居的地方设立心理辅导站,帮助外来流动人口、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疏导心理压力,减少暴力解决纠纷的冲动,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