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10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与胡某、蒋某、夏某等其他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胡某去拦乘出租车为实施抢劫后逃走做准备,贾某与蒋某、夏某到徐州市某路边烟酒店实施抢劫。三人撬开烟酒店卷帘门后,贾某与蒋某各持一把菜刀冲进店内,贾某掐住店内被害人余某的脖子,夏某捂住余某的嘴,后贾某还使用语言相威胁,并用刀背将余某的后颈部砸伤。贾某进店后拉下店门,拔掉电话线,在店内翻找钱物,共劫走店内人民币1000余元,各种香烟6条,白酒8瓶,实物价值人民币960元,后贾某等逃离现场。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500元及香烟1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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