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条船上打工的工友,酒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而怀恨在心,司机杀死他人,结果杀错了人,慌忙逃走,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射阳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张某于200996日下午,在射阳县黄沙港镇渔港旅社门前,与同在苏赣渔05988船上打工的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欲用砖头砸张某某,张某某将砖头夺下,将张某两次推倒在地上,并踢了张某几脚。被告人张某感到气愤心里不平衡,便产生了要杀死张某某的念头,张某到其住的旅社房间,拿了一把水果刀,到黄沙港镇渔港旅社等候张某某,当晚7时许,被害人宋某到该旅社找老乡时,被告人张某误认为是张某某,便用刀向宋某戳去,致宋某的左大腿被戳了一刀,宋某被戳后叫喊时,被告人张某发现戳错了人,便逃离了现场。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左大腿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其200996日下午与张某某发生矛盾,被张某某殴打后生气心里不平衡,产生杀死张某某的念头,后用水果刀误将被害人宋某当着张兴强戳了一刀,发现戳错后逃离现场的经过情况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被害人宋某陈述被戳情况与被告人张某供述吻合;证人张某某证实与被告人张某发生矛盾纠打的事实、证人裴某证实当天下午张某手里拿着刀,找张某某并说要把张整死的事实;另证人孙某、赵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射阳县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进一步证实上述事实。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宋永征伤情。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成立。

 

射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杀人,致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提出对其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多次供述,证实其与张某某发生矛盾后,主观上产生了杀死张某某的念头,客观上亦实施了用刀戳人的行为,后因发现对象错误而离开现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供述得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故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