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院长室收到了一封来自浙江的快递,寄件人为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姚峥嵘。姚律师在信中写道“在我20年的律师生涯中,王坚法官是我所遇见的为数不多的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好法官。从他身上我感受到了一位优秀法官所应当具备的公正不阿、业务精湛、充分化解纠纷、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好品质。”姚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而且是外地律师,不但没有对异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反而给予王坚法官这么高的评价,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2010年2月4日,海安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天水一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时装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水公司请求被告某时装公司支付加工费711970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海安法院民二庭王坚法官承办该案。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情绪比较对立,认为原告未按样品加工,恶人先告状,迅速向海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经两审被驳回。
接到开庭传票后,被告代理人姚律师主动打电话与王坚法官进行沟通。电话中,姚律师提出原告仅提交了一份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合同标的额为567000元,而原告诉讼标的为711970元,相互矛盾。姚律师的言辞之间对海安法院是否也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表示疑虑,对能否保障被告的权益表示担忧。
王坚法官对姚律师的意见非常重视,立即通知原告天水公司及其代理人提交诉讼标的组成清单,但天水公司由于日常业务管理不规范,也无法说出70多万元具体详细构成。王坚法官秉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天水公司提交的长达20多页的纷繁复杂的证据进行认真、仔细、耐心地阅读,经整理一天后,发现原告与被告之间还存在合同附件加工业务及合同之外的加工业务。王坚法官立即将这20多页证据按诉讼请求编排顺序后,随同诉讼标的组成清单,一并传真交给被告。被告方收到后十分满意,当即表达调解意向。
2010年5月17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王坚法官始终坚持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则,充分保障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权利,能够较好地控制庭审节奏,既让双方当事人畅所欲言,又能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整个庭审中他没有发表一句带有结论性、偏向性的语言。最后,经过王坚法官的努力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时装公司给付原告天水公司加工费522320元。目前,被告已经履行到位。
至此,这起历时3个多月、横跨江浙的加工承揽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王坚法官以其“慎言”、公正的形象破除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固定思维,给外地公司、律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