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健民和姐姐一起乘坐公交车遇到扒手,扒手将其放在姐姐包中的信用卡偷走,到家后才发现信用卡被盗遂向银行挂失,就在信用卡挂失当天,小偷用他的信用卡在商场刷卡消费11490元,张健民遂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一直未有结果,张健民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在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商场主动赔偿张健民损失5500元。

 

2011123日,张健民和姐姐一起上街并将工商银行信用卡放在姐姐钱包内,在乘坐公交车回家时张健民姐姐的钱包被盗窃。到家后,张健民姐姐才发现钱包及弟弟的信用卡被盗,随即于14时许拨打银行电话报失并报警,却被告之他的信用卡已在宿迁市一商场的POS机上被盗刷交易11490元。随后张健民向银行调取签购单,却发现签购单上面的签名是“张兵”,而非自己的姓名,在与商家交涉无果的情况想下。426日,张健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场收银员没有根据规定核对签名,造成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要求商店赔偿11490元及利息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商场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允许持卡人消费,商场存在一定责任。张健民对自己的信用卡以及密码未妥善保管,以致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商场自愿赔偿原告张某5500元。

 

法官提示:按银行和银联公司的规定,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时,必须仔细核对信用卡背后签名与持卡人现场签名笔迹是否一致,如发现笔迹相差太大,商家有权拒绝结算。持卡人所持信用卡是凭签字授权支付的,作为具有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有义务严格依照有关信用卡操作规程完成结算,在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的情况下,应停止受理的结算业务。如果由于特约商户未按操作规程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持卡人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是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现在刷卡消费时,许多商店的营业员并没有核对签名的习惯,这给不法分子盗刷信用卡留下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