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我爱车,赔我“车辆精神损失费”
作者:陈云福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321
近日,睢宁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被告李某依法赔偿了原告王某包括车辆减值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30000元。
2012年1月的一天中午,原告王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车辆被撞坏,花费了修理费近2万余元;车辆虽然修复,但王某认为车辆虽然修好,但势必会降低车辆的原有价值,并申请物价部门对车辆的减值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减值损失为10000元。李某对车辆减值损失不予认可,双方调解未果,王某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受损车辆经过维修后虽能正常使用,但已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性价比必然受到影响,在交易时,相比同类未发生事故的车辆必然有所贬值,这是客观存在的损失,故受害人主张车辆减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经调解,被告除给付修理费外另行赔偿减值损失7000元,并当庭予以支付。